未成年保單還會是亂象嗎?保險法 107 條最新行政命令分析!

新北市雙溪區虎豹潭 10 月發生 6 死溺水意外,罹難者包括 4 名未滿 15 歲孩童。台灣民眾黨接獲罹難者家屬陳情死亡給付要滿 15 歲才能理賠,現在卻連喪葬費用都沒有,要求金管會全面清查是否有保險公司還在用舊式定型化契約,並整頓未成年保單亂象。

自上篇分享各年代的《保險法》第 107 條條款規定與權益後,近期又因虎豹潭事件浮出水面,引起各界關注。其中保險議題上,如同家屬陳情的窘境一樣,因為《保險法》第 107 條版本眾多,導致許多既有客戶有可能擁有舊式契約,亦或是保險公司現行銷售之商品未符合《保險法》第 107 條之規範。

到底我們已有的兒童保單權益在哪?以及即將調整的行政命令,更新事項為何?是否如同翔想過往所講的「保單擁有後,權益就不變嗎?」,就讓翔想帶大家了解一同了解兒童保單的權益吧!

基本常識補充 – 關於死亡的喪葬費用「名目」

首先暸解《保險法》第 107 條前,得先補充一項基本常識:一般人會認為的保險「給付」,在保險公司依條款給錢時,可大致分為下列幾種類型。

身故給付
這是俗稱的「死亡給付」,此類險種會在商品條款中明示身故給付項目及保險額度給付方式。依險種不同二分為一般身故給付與意外身故給付,而這類給付險種多半來自於傳統壽險意外險 (未滿15歲無身故給付)。

退還保費 (並乘計利息)
此類給付方式,是將契約起始日起所繳的保費合計並乘計利息 (例如 1.05%) 作為給付金。這種退還保費的保險商品眾多,儲蓄險、重大疾病險、長照險、失能險、終身醫療險、未滿 15 歲之終身壽險等,多半是屬於傳統保險市場最熱銷的商品。

返還投資型保單之帳戶價值
投資型保單的保費,實則可拆分為壽險 (危險保費)與投資帳戶 (投資成本) 兩種名目,而投資帳戶內的錢會根據投資獲利或虧損而有所不同。此類的給付方式發生時,代表投資帳戶之金額比該壽險額度還高,因此擇優選擇返還帳戶價值作為給付。

 

民眾現在擁有的保單版本與含義

爭議一 ⎜孩童保障版本眾多,舊式契約保障備受爭議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今( 25)日召開「虎豹潭意外後,政府醒了嗎?」記者會,高虹安指出,虎豹潭事件多數罹難者未滿15歲,保險契約成立落在民國 99 年至 109 年,按當時《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死亡給付要滿 15 歲才能理賠,連喪葬費用都沒有。雖然現在法規已經修改,但金管會仍必須全面清查是否有保險公司還在使用舊式定型化契約,要求業者全面告知被保險人最新的法律權利。

我們拿現在「未滿 15 歲之有效年份」與「《保險法》第 107 條修法年份」來做交叉比對,則可知民國 95 年至今的孩童,存在著四種版本的「死亡給付」,亦即代表現行未滿 15 歲孩童案年份有不同的給付方式,著實不合理,這也是本次立委們要反應的重點之一。

爭議二 ⎜部分商品在投保時並未揭露說明

立委張其祿指出,以普悠瑪翻車及台南強震維冠大樓為例,未滿15歲的罹難者無法得到任何理賠,甚至有保險公司旅遊平安險投保說明中,完全沒寫出相關規定

投保程序越容易,民眾其實越容易忽略當中細節。傳統保單在條款中,肯定會顯示承保範圍額度保障年期除外 (不賠) 事項等說明,這些在官網公開資訊,與手邊的紙本保單內,都有清楚與完整的揭露資訊。
不過近年來觀光盛行,產、壽險等公司紛紛推出的旅遊平安險,並非各家都是完整揭露條款,甚至在投保頁面為了取得先機,做了美美的卡通圖、流暢的過場特效等,吸走原有應該要仔細看條款的目光,民眾只知道的是「要打勾才能下一步」。另外有些尚未更新的保險商品,使用「間接式」呈現條文,這也會確實會造成一般民眾難以解讀的問題所在。

 

反射式修法後的行政命令

1. 針對 109/6/12 之後已投保的 15 歲以下孩童,但已不幸身故者,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相當於喪葬費用的慰問金,金額部分按照《保險法》第 107 條規範,所有保單加總的慰問金總額不超過 61.5 萬元。
2. 針對 109/6/12 之後已投保的 15 歲以下孩童,但未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公司必須主動通知保戶,確認保戶是否有意願增加購買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額
3. 110/12/1 (預計) 起所有產、壽險公司,承保 15 歲以下孩童的壽險、意外險、旅平險,都應提供喪葬費用給付,所有保單合計喪葬費用不得超過 61.5 萬元,而目前不合規定的保單必須全面下架
4. 不含有喪葬費用給付的兒童保單,也就是身故只退還保費的保單,保險公司不得作為承保 15 歲以下兒童的行銷主力商品,只能當作輔助保單。

在虎豹潭事件發生後,金管會發現不是所有保險公司的保單都有跟著保險法修法更改條款,保險局緊急召開會議,由保險局局長施瓊華主持,會中決議如上所示。

而在發給各大保險公司之配套措施中,給了保險公司幾項執行措施:
1. 未符合決議規範之商品,在實施日後將暫時停售
翻譯保險商品要改版並符合現行決議,才可重新販售。

2. [新投保] 意外險、綜合險 (含意外險成分)
若累計同業總額已達《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之限額 (現行 61.5 萬),應拒絕承保或續保含有喪葬費用之商品;若未達限額者,在投保無喪葬費用之保險商品時,保戶需簽署聲明書
翻譯若投保的喪葬費給付總額 (含同業) 已超過 61.5 萬,則意外險類型之契約拒保;若總額無超過 61.5 萬時可投保,但要簽署聲明書 (知悉此份投保無喪葬費用之理賠)。

3. [新投保] 壽險、綜合險 (含壽險成分)
若累計同業總額已達《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之限額 (現行 61.5 萬),且保戶要求額外投保含喪葬費用之商品時,可以進行銷售,保戶需簽署聲明書。在銷售時需明確告知未滿 15 歲在超過額度部分,不付給付責任僅依約退還保險費
翻譯若投保的喪葬費給付總額 (含同業) 已超過 61.5 萬,但還想再投保壽險,則壽險仍然可以投保,投保時要簽署聲明書,告知保戶不付理賠責任 (僅退還保費或是保險成本)。

4. 既有有效保單需補足額度
實施日前已銷售無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有效契約,應自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累計同業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對於未達《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之限額者,應補行通知義務,並應自實施日起 3 個月內通知要保人可於原商品以主約或附約或附加條款方式選擇投保或附加,以補足限額缺口。如保戶選擇不投保或附加時,應填寫「選擇不投保或附加含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商品確認聲明書」,若於未來要變更補足《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之限額缺口,應由保戶通知保險公司辦理。
翻譯已經有效的保單,保險公司在 3 個月內要通知要保人補足至 61.5 萬。如果保戶拒絕補足額度,需簽署聲明書,清楚告知「選擇不投保或附加含喪葬費用的商品」。

5. 109/6/12 至實施日期間,發生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死亡時
109/6/12 (含) 以後承保之一年期商品(含99/2/3 (含)以後承保或續保之一年期續保商品),被保險人於滿 15 足歲前 (意外) 身故且無提供喪葬費用保險金者, 各承保公司應共同於實施日後 1 個月內提供相當於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慰問金,其金額採業界通算總額且須符合保險法第 107 條有關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規範
翻譯民國 99 年後投保之一年期商品,若在 109/6/12 至實施日的期間內發生未滿 15 歲孩童死亡時,該保戶投保的所有保險公司得湊齊 61.5 萬,以慰問金名義賠給受益人。補充,若實施日後至保險公司通知日前發生未滿 15 歲孩童死亡時,也同樣照常要賠慰問金。

 

保險公司因應之道

由上述決議事項及執行措施,可看出主管機關這次似乎鐵了心想整頓過往《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之亂象,因此在執行措施上牽扯了三大類保險商品,限時完成更新 (否則就得下架),並要求所有保戶都被完整通知,簽署聲明書以示證明。而對於各大保險公司,接下來對應策略大致分成這兩條路:

下架不符規定商品
這次爭議主因並非全來自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依法行事,因此也同為《保險法》第 107 條的另類受害者。所有保險商品皆精算過 (包含每次下架再更新,都是有成本的),且送審主管機關完成後才可販售,並非信手捻來就能開賣。
面對這次行政命令的對策,最直接了當的還是要先停售,等完成更新後再上架,上架後商品是否因危險保費增加而漲價,得隨商品而定。

限時通知保戶
由於行政命令的更新牽扯保戶權益,以及甚至影響保險公司罰則,因此實施日後 3 個月內未滿15歲之保戶應陸續收到通知。而通知當下,會根據承保內容有許多細節需要討論,並簽署同意書。

 

總結

本次虎豹潭事件,孩童未能理賠其實依法可碩及原因,並非能理賠但保險公司不肯受理。而主管機關本事件發布行政命令,這樣的動作不需三讀通過,發函當日也可立即生效。翔想若帶點政治的眼光來看的話,這波操作實在是彰顯了主管機關使命必達,讓保戶清楚知悉權益外,更可安定人心;但這樣擾人的實行措施,也是變相苦了正在為疫情轉型的保險業,而這嚴峻環境的背後也許只有同業才知道。

而本次《保險法》第 107 條之相關規定修正與調整,預計 110/12/1 執行,無論如何翔想認為是一件對的事,保險條款本就是白紙黑字組合而成的法律文字,應該解釋清楚明白,不該隱匿或拘泥於文字才是。目前因避免道德風險存在,未滿 15 歲的孩童仍存在限額的喪葬費用理賠,而本次的行政命令,為這父子騎驢條款暫時找到更好的平衡之處,雖說保險公司在限期內會通知保戶,但翔想會建議自行主動了解,才對得起自己的權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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